购房者无故反悔二手房买卖合同,如何追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徐某与蔡某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蔡某以 173 万元购买徐某房屋,蔡某办理贷款获批后,徐某已申请提前还贷解除抵押,但蔡某以 “商贷利息过高” 为由反悔,拒不支付首付款。徐某起诉要求蔡某支付房屋总价 20% 的违约金及中介费。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构成根本违约,但违约金过高,最终判决蔡某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返还定金 5 万元,并承担中介费 1.73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不得无故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蔡某在贷款获批、徐某已履行前置义务的情况下反悔,属于典型的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遵循 “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 原则,结合实际损失、过错程度调整过高的约定违约金,同时支持中介费由违约方承担,因为守约方支付中介费的合同目的因违约行为无法实现。提示:购房者签订合同前应充分评估贷款成本、购房能力,避免因个人原因违约;出卖人可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计算方式及中介费承担规则,降低维权成本。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