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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后未过户,赠与人反悔引发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2 年,老陈因儿子小陈结婚,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一套价值 180 万元的商品房赠与小陈,协议中未约定赠与条件,但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24 年,小陈与妻子感情破裂离婚,老陈担心房屋被分割,以 “赠与目的未实现” 为由主张撤销赠与,要求小陈返还房屋;小陈认为赠与协议已生效,拒绝返还,双方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老陈的撤销请求,确认赠与关系解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在于 “未办理过户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根据法律规定,房屋赠与属于不动产处分,需以办理过户登记为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且在过户前,除 “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外,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本案中,《房屋赠与协议》未经过公证,也不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老陈在未办理过户前主张撤销,符合法律规定;小陈以 “协议生效” 为由抗辩,混淆了 “合同生效” 与 “所有权转移” 的概念 —— 赠与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生效,但房屋所有权未因协议生效而转移,老陈仍享有所有权及撤销权。提示:受赠人若想保障自身权益,应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及时办理公证或过户登记;赠与人在赠与前需谨慎评估,避免因一时冲动引发纠纷。

 

相关法律

1.《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