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外籍买受人在境外死亡构成不可抗力时的合同责任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向严某甲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但因其个人原因一直未能办理,造成原告不得不为该套房屋和其租赁的车位代缴物业费。同时,严某甲尚有车位 租金未付。后原告因其他案件得知,严某甲已在美国死于车祸,两被告 系严某甲的法定继承人。原告遂于2009年11月、2010年7月两次向两被告发出律师函,催促其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相应款项,但两被告一直未来办理。被告杨某某辩称,对合同内容及面积找补款并无异议,但其曾于接获原告通知后多次赴原告处办理相关交房手续,未料原告以未付清物业费为由拒绝办理。被告杨某某曾向原告表示,如果拿到房屋钥匙,即愿支付物业费,但原告既不肯办理过户手续,也不肯交付房屋钥匙,致使其至今未能使用房屋。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签订后,非因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基于发生了合同双方都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和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致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或遭受自然灾害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义务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本案中,买受人因车祸死亡这一事件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言都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双方因不可抗力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可部分或者全部免责。但同时,当事人亦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否则将对扩大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0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