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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顾某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约定:王某购买顾某某名下一套房屋,成交价为93万元,王某先行支 付定金3万元以及部分购房款65万元,双方约定顾某某向王某交付房屋并 过户后,王某支付剩余房款,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合同未就先行支 付部分房款的支付方式作明确约定。后王某共计支付5万元购房款(包含 3万元定金)。顾某某于2019年8月下旬将案涉房屋交付王某,后双方就购房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合同未再继续履行。2020年1月6日,顾某某 告知王某,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 2019年11月15日,双方曾约定前往银行归还涉案房屋的贷款,但顾 某某未赴约。11月18日,王某要求直接以购房款还贷,顾某某不同意 ;顾某某要求将购房款直接支付至其账户,王某未予同意。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关于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的 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 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的 ,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新抵押且不能涤除 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了新的抵 押,且于抵押到期后明确表示不予涤除,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构 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等违约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57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