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银行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高院)在审理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照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某置业有限公司等采取诉讼保全,查封了担保人盐城某公司名下的五个银行账户资金。盐城市某建设局、某银行盐城分行、某银行盐都支行以案涉账户系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为由,向江苏高院提出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依照工作职责或合同约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所涉商品房预售资金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以及银行,对人民法院就商品房预售资金账户内资金采取的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 议。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