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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提供的交易信息不属于独家享有的,委托人通过其他中介人订立合同的不构成“跳单”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称:从2021年3月15日开始,原告不 断为被告筛选、推荐并带被告实地查看房源,通过对原告提供的房源信 息进行筛选,被告及其家人最终相中了位于市北区伊春路房产一套。同 日,原被告成立口头居间合同关系。在原告的持续努力下,卖方底价定 在195万元,原告及时把价格等其他交易信息如实向被告反馈,从2021年 5月19日至2021年6月10日,原告继续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筛选并推荐 房源。2021年6月11日,被告向原告谎称首付不到位,暂时不买房。后 ,原告得知被告为逃避向原告支付中介费的义务已私下购买了上述房产 。被告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争议焦点:(一)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二)由某是否应向青岛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 付中介费39900元。禁止“跳单”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是对诚信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有利于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在中介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 约定禁止委托人与其他中介服务提供者进行交易且多个中介服务机构对 同一房屋提供中介服务的情况下,购房者作为委托人,对比多家机构的 服务后选择质优价廉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的行为不构成跳单。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