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人的不作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的,应赔偿购房人的税费损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是房屋买受人,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 产经纪公司)是中介人。2020年12月30日,王某某在某房产经纪公司的 居间下与出卖方签订了网签合同。签约前,王某某已经告知其是家庭购 房,其本人并无购房资格,配偶有购房资格。2021年3月23日,买卖双方 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因签约的买方仅有王某某一人,而其并无购房资格 ,导致过户未成。3月25日,王某某及其妻子与卖方重新签订了网签合同 ,并完成了后续交易。然因2021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沪建房管联〔 2021〕48号文件《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 下简称《意见》)调整了增值税征免年限,将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增值税 征免年限从2年提高至5年。因第二次网签时间在该新政实施之后,王某 某为涉案房屋交易多支付增值税和附加税合计264,999.98元。故王某某 诉请返还已付部分居间费并赔偿上述多支付的税费损失、律师费损失。 某房产经纪公司则反诉要求王某某支付剩余居间费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1.中介人如实报告义务的范围应包含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要求报 告的与交易相关的重要事项。违反上述义务的行为方式既包含故意隐瞒 和提供虚假信息,也应包含知道或应当知道而未尽职告知的不作为。
2.中介人违反如实报告义务导致购房人因房屋交易税收政策变化产 生的税费损失,中介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考虑购 房人实际损失、双方过错程度、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居间协议的 实际履行情况、中介人收取的佣金金额等因素后予以判定。
3.中介人提供服务过程中若造成委托人损失,故意违反如实报告义 务可援引《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裁判。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29条第1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63条第1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