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以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房产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的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严某诉称:2018年1月16日,被告王某甲以被告某石油公司生意 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020年10月26日,被告王某甲、 王某乙将其名下的位于莱阳市某小区0056-1-401、402号房产以127.46万 元转让给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王某甲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王某丙系亲兄弟关系。房屋转移登记时某石油公司 、王某甲正陷入大额诉讼中,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明知某石油公司、 王某甲、王某乙的经营状况及债权债务纠纷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该不 动产,存在恶意。王某甲、王某乙将房产“转让”而没有处理债务,规 避债务的意图明显,且存在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真实的交易 等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 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 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2.虽然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与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 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约定为有偿转让,购房款为127.46万元。但基于 王某甲与王某丙之间的亲属关系,王某丙作为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当时的股东、法定代表人,且转让登记至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名下的涉案房产系住宅房,被告王某甲与王某乙依法应当提供购房款已 经实际交付的证据,但被告对此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不足以认 定被告王某甲、王某乙与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屋交易行为系合理有偿转让。
3.在(2021)鲁0682民初5465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并未向 原告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经查被告某石油公司、王某甲作 为被执行人存在大量执行案件,缺乏偿付能力,故被告王某甲、王某乙 与第三人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房产转让行为在客观上影响到原告 债权的实现,对原告的债权造成了损害。 第三,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4.债务人在明知负有债务的情况下,通过不动产交易将房产转移登记 至第三人名下,债权人以影响其债权实现为由主张撤销该房产交易行为 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房产交易是否实际交付购房款、债务人是否缺 乏偿付能力致债权无法实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认定;对于债务人不能证明 该不动产系合理有偿转让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债务人转让不动产的行为。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4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