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根据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权利负担等情形综合判断是否存在 超标的查封情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作出保全裁定,裁定以人民币2亿 元为限,保全甲投资公司等七被保全人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益 。依据该保全裁定,该院实际查封、冻结了1.甲投资公司名下账户金额 100430.21元。2.甲置业公司名下位于朝阳区北里X号楼一层、二层、三 层、四层、-1层的5套房产。异议人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权利及其他事项登 记信息显示,该房产上有两项一般抵押未注销,抵押权人均为北京某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担保主债权数额分别为4.3亿元、4.4亿元,债务履 行期限分别为2014年5月15日至2024年5月15日、2017年3月28日至2027年 4月28日。3.甲房地产公司名下坐落于大兴区兴华路8套房产等相关财产。上述甲投资公司等四被保全人以超标的额 保全查封为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判断是否存在明显超保全标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情形,应通过综合 考量被保全财产的市场价值、其上是否附有其他优先受偿债权等权利负 担情形,进行客观合理的价值估定。如果查封的财产价值明显超过法律 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的,则构成超标的查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5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规定》第1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