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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买卖双合同模式下责任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盛某、毛某诉称:两原告晚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 室内装修协议》约定交房日期取得房屋钥匙,某置地有限公司应承担逾 期交房违约金,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因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 请求判令:某置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已付房款 13,410,371元为本金,按万分之一每日的标准自2018年4月1日计算至 2018年11月9日)并赔偿评估费31,028元,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一是某置地有限公司出售的是商 品毛坯房还是精装修房,二是某置地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此时,应从商 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 况等因素评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探究合同相关各方的真实合意,继而 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