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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程序中以紧急避险为由拆除危房的司法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1月7日,天心区住建局作出天住建危拆告字[2020]第37号《 危房拆除告知书》,并于2021年1月14日向王某宾送达,告知王某宾案涉 房屋综合评定为D级危险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要求王某宾在收到告 知5日之内停止使用并自行拆除危房,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该局将委托 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实施拆除。2021年1月22日,天心区住建局以紧 急避险为由作出案涉《危房拆除决定书》,并于1月27日向王某宾送达。 该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责令你户立即停止使用位于新开铺街道新开铺 路114号146栋XXX号危险房屋,并在本决定送达即日起5日内腾空并拆除 该房屋,辖区街道提供位于金石蓉园小区E14-3-XXX栋二室二厅房屋作为 你户周转用房。王某宾不服《危房拆除决定书》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天心区住建局作出涉案《危房拆除决定书》行为的合法性问题。

房屋征收与危房拆除具有本质区别,两者本应各行其道。当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应当适用征收补偿法律关系,对房屋进行合法补偿后予以收回,此时再以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只有严格按照征收程序实施征收无法避 “现实危险”时,才可以适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否则以危房为由 拆除该房屋执法目的不当,应予确认违法或者撤销。另一方面,征收决 定一经作出,房屋的价值便已确定。即便此后该房屋成为危险房屋,其价值也不因此而丧失,对该房屋的补偿仍应以评估报告确定的价值为准 ,行政机关仍应当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2款第1项

2.《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