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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对查封房产进行估算,进而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某甲银行某分行与某甲公司、临沂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山法院)于 2019年8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临沂某公司的70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 兰山法院于2020年2月7日作出(2019)鲁1302民初13421号民事判决 ,判决被告某甲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某甲银行某分行借 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并支付原告某甲银行某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 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被告临沂某公司等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上述给付 义务和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多套房产,在审查是否存在 超标的查封时,需要对涉案房产的价值进行估算。对于一手房的价值 ,可以参照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管理子系统显示的拟售单价、专业房产 APP、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成交价,并结合涉案财产的查封顺序、确定拍 卖保留价时可能降价的幅度等因素,综合进行估算,进而确定是否存在超标的查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