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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违诉讼诚信原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11日,盘州某房产公司(甲方)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重庆 某建设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重庆某建设公 司承建盘州某房产公司开发的案涉工程项目,工程规模8.8万平方米,合 同工期总日历天数720天,合同金额概算9000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 格合同,工程造价按约定计算完毕后上浮12%,该部分作为乙方垫资部分 的资金回报等。同年1月16日,盘州某房产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 补充协议》,约定该工程实际预算约1.5亿元(以实际结算为准),开工 日期不得迟于2013年3月28日,并对延期开工的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2013年1月25日,申某某向盘州某房产公司缴纳案涉工程项目施工保 证金500万元。同年1月26日,重庆某建设公司作为甲方,项目责任人申 某某作为乙方,签订《工程项目责任人承包合同书》,约定甲方将此工 程项目以包盈亏包质量的方式确定给乙方经营管理。2014年11月22日,朱某某作为甲方、彭某为乙方、申某某为丙方、万某某和袁某某为丁 方签订《合伙出资协议书》,加入建设。 截止本案审理终结时止,案涉工程尚未通过竣工验收。申某某、重 庆某建设公司、盘州某房产公司之间至今未对申某某施工的工程进行结 算。经鉴定,2014年11月24日以前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为 :72,429,412.48元,本鉴定不考虑合同上浮及地区下浮问题。 另,2014年11月24日,申某某向案外人刘某某借款300万元。2015年 6月17日,盘州某房产公司向刘某某付款300万元。后申某某将盘州某房 产公司与重庆某建设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申某某否认盘州某房产公司向 刘某某支付的300万元款项为已付工程款,一审判决予以支持。基于此 ,刘某某另案起诉,人民法院判决申某某应偿还刘某某300万元及利息。 二审中,申某某推翻一审陈述,认可该款项系盘州某房产公司向其支付 的工程款,并抵扣其欠付刘某某的债务。各方当事人还因该项目发生了数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当事人仅对一审法院未获支持的诉讼请求具有上诉利益,有权对该 部分诉讼请求提出上诉。在一审法院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所作陈述不存 在重大误解或受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当 事人因另案结果于己不利而自我否定已获一审法院支持的本案主张,有 违诉讼诚信,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