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买卖附带租赁合同的房屋(“买卖不破租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方某购买了一套带租约的房屋,租客宋某的租约还有两年到期。方某取得房产证后,要求宋某提前搬离,理由是自己要自住。宋某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拒绝。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根据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方某在购买房屋时,租赁合同已然存在,其必须承受该租约。其无权要求宋某在租期届满前搬离。如果方某在购房时不知情,也只能向原房主主张权利,而不能对抗承租人宋某。律师提醒,购买带租约的房屋,必须核实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租期、租金、押金等),并明确相关权利义务的转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