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贷款失败导致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顾某以按揭贷款方式购房,合同约定“若因买方原因导致贷款未获批准或批准额度不足,买方应自筹资金补足”。后顾某的贷款申请因信用记录问题被银行拒绝,无法按期支付房款。卖方解约并没收定金。顾某认为银行不放贷非其个人原因,要求返还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申请贷款是买方的义务。合同中通常约定买方需对其贷款能力负责。银行审批不核,除非合同有特别约定(如“因国家信贷政策调整导致无法贷款,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否则一般被视为买方的原因。顾某信用记录问题属于其自身风险,其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卖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没收定金。律师建议,买方在签约前应充分评估自身贷款资质,并在合同中增加贷款失败的免责条款或退出机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