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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的税费承担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罗某与陆某在合同中约定“交易中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签约后,发现该房屋不符合“满五唯一”的条件,需缴纳高额的个人所得税。罗某(买方)认为该税款本应由卖方陆某承担,是因陆某的原因导致税负增加,要求陆某承担或分担。

刘颖新律师评议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税费约定不明引发的纠纷。合同中“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的约定有效,但过于笼统。个人所得税的法定纳税义务人是卖方陆某。该约定可以理解为买方自愿替卖方承担本应由卖方承担的税负。因此,罗某很难要求陆某分担。律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列出各项税费的名目和承担方,例如:“个人所得税由卖方承担,契税由买方承担……”,避免使用“一切”、“所有”等模糊字眼。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是转让财产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