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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因房价暴涨恶意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0年初,朱某将自有房屋以5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秦某,双方签订合同,秦某支付了10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半年后办理过户手续。签约后至过户前,当地房价大幅上涨,该房屋市场价飙升至700万元。朱某见利忘义,在过户期临近时,以各种理由(如配偶不同意、身体不适等)拖延、拒绝履行合同,并明确表示“宁可按约定赔你20%违约金(100万),房子也不卖了”。秦某希望得到房屋,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刘颖新律师评议

面对卖方的恶意违约,买方有两条主要的救济路径:一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二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秦某选择要求继续履行,这是对违约方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也能有效遏制因房价上涨导致的违约潮。只要符合以下条件,法院通常会支持继续履行的请求:(1)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买方具有购房资格且有支付能力(如贷款已批或可付清全款);(3)不存在其他履行障碍。秦某的情况符合这些条件。为保障诉讼目的实现,秦某应在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财产保全(俗称“查封”),防止朱某在此期间将房屋另行出售或抵押给他人。一旦法院裁定继续履行,朱某必须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如果秦某选择了解除合同(例如,他已不想再要此房或担心履行过程漫长),则可以要求朱某返还已付房款,并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范围不仅包括100万定金(适用定金罚则,朱某需双倍返还,即秦某共可得200万,其中100万是朱某额外支付的),还包括房屋的差价损失(700-500=200万)。秦某可以请求法院在约定违约金(100万)低于实际损失(200万差价)的情况下,增加违约金数额至与其实际损失相当的水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