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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房屋买卖风险——卖方挪用首付款导致无法解押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周某通过中介购买吴某的二手房,总价400万元。该房屋在银行设有抵押,贷款余额200万元。合同中约定,周某先支付200万元首付款给吴某,吴某应在收到首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用该笔资金办理解除抵押手续,然后双方办理过户。周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然而,吴某因生意周转困难,将200万元首付款挪作他用,并未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房屋抵押无法解除,过户流程陷入停滞。周某多次催促无果,遂将吴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买卖尚存抵押的房屋在实践中非常普遍,但资金安全是核心风险点。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挪用购房款的行为直接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周某购买房屋的合同目的落空。周某有权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 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 要求吴某返还已支付的200万元首付款;3. 要求吴某支付占用首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4. 要求吴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周某的损失(如房价上涨带来的机会成本损失),周某还可以要求增加赔偿额。此案的教训在于资金监管(或称资金托管)的重要性。涉及用买方首付款为卖方解押的交易中,买卖双方应通过银行或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进行交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