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资格缺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钱某非本市户籍,其社保缴纳记录即将满5年,达到购房资格要求。在中介的鼓动下,他怀着侥幸心理与业主孙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并支付了3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若因买方原因导致贷款或购房资格问题无法成交,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钱某的购房资格审核确未通过,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孙某主张钱某违约,没收30万元定金。钱某则认为,限购政策属于不可预见的政策变化,应属不可抗力,要求孙某返还定金。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资格缺失的法律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将限购政策认定为“不可抗力”并据此免除违约责任的情况极为罕见。因为购房资格是买方在签约前应主动核实的基本前提,属于其应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而非完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钱某在明知自己社保即将满5年但尚未完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签约,其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因买方资格问题导致的违约责任,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孙某有权依据定金罚则,不予返还30万元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关于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关于定金合同及定金罚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