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开发商A公司将同一套房屋先后出售给李某和刘某,均签订了买卖合同。李某先签约并支付了90%的房款并已入住,但未办理网签和过户。刘某后签约,但支付了全款并迅速办理了网签和过户登记。李某起诉要求确认其拥有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一房二卖”中,所有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虽然李某合同成立在先且已实际占有,但刘某已经完成了不动产的过户登记,依法取得了房屋所有权。李某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A公司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如房屋差价损失)的违约责任。律师建议,购房者为防止“一房二卖”,应尽快办理网签备案手续,网签具有公示作用,能有效防止开发商将房屋再售予他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