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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买方可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22630日前交房,但直至20233月仍未交付,且未给出合理延期理由。买方多次催告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房款及利息。法院查明:开发商因资金链断裂导致项目停工,无法按约定时间交房,已构成根本违约。

刘颖新律师评议

逾期交房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常见纠纷,《民法典》第56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逾期交房超过约定期限(通常为90日,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买方可解除并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开发商逾期近9个月,且无合理理由,法院支持解除,体现了对守约方权益的保护。建议购房者在合同中明确约定:1. 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2. 解除权行使期限;3. 损失赔偿范围。若遭遇逾期交房,应通过书面催告固定证据,合理期限内未交付即可行使解除权,避免因拖延导致损失扩大。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1条:逾期交房解除权。

《民法典》第584条:损失赔偿范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0条:违约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