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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卖房,合同效力待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丈夫未经妻子同意,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出售夫妻共有房产。买方支付全款并办理过户后,妻子起诉主张合同无效,要求返还房屋。法院查明:房屋登记在丈夫名下,买方未查询婚姻登记信息,且交易价格低于市场价20%。妻子主张其对交易不知情,丈夫擅自处分共有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共有财产处分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未经同意的处分行为效力待定,若共有人不追认,合同对共有人不发生效力。但买方若满足善意取得要件(《民法典》第311条),可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案中,买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核实婚姻状况、价格不合理),不构成善意取得,合同对妻子无效。建议购房者在购买共有房产时:1. 要求全体共有人到场签字;2. 核查婚姻登记、产权登记信息;3. 通过资金监管确保交易安全。若无法核实共有人情况,可要求卖方提供公证书或配偶同意声明,避免陷入权属纠纷。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301条:共有物处分规则。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典》第597条: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共同申请登记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