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提供虚假信息,应承担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中介公司承诺某房屋为“学区房”,对口重点小学,并以此作为卖点促成交易。购房者支付中介费3万元并完成购房后,发现房屋实际未被划入对应学区范围,无法享受入学资格。购房者起诉中介公司,要求退还中介费并赔偿损失。法院查明:中介公司未核实学区信息,仅依据销售人员口头调查作出承诺;购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学区条款;但中介宣传材料中明确标注“学区房”字样。
【刘颖新律师评议】
中介机构负有如实报告义务,《民法典》第962条规定,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学区属于重大交易因素,直接影响房屋价值与购房决策。中介未经核实即虚假宣传,构成违约。法院判决退还中介费并赔偿部分损失,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关于虚假宣传责任的规定。建议购房者:1. 要求中介对关键信息(如学区、产权、抵押情况)提供书面承诺;2. 自行向教育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信息;3. 将重要承诺写入购房合同。若遭遇虚假宣传,可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962条:中介如实报告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虚假宣传责任。
《广告法》第56条:发布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25条:经纪机构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