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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名额转让协议无效,应退还房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田某通过中介与某房地产公司员工签订《购房名额转让协议》,约定支付172万余元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内部购房资格”,员工承诺可优先锁定房源并享受折扣。协议签订后,田某支付全款,但开发商始终未与其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田某得知,该“名额”实为内部认购资格,公司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无权对外转让。田某起诉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房款。法院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多起类似“名额转让”纠纷,实质为规避预售监管的违规行为。

刘颖新律师评议

购房资格转让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关于预售许可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民法典》第153条)。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本案警示:购买“内部房源”“指标房”存在极高法律风险,可能面临合同无效、资金损失、无法取得房屋等后果。建议通过正规渠道购房,核查“五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真实性,避免参与任何违规交易。若遭遇此类纠纷,应及时通过诉讼或投诉维权,必要时可向住建部门举报开发商违规行为。

相关法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预售许可要求。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未取得预售许可禁止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