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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宽度不达标,但不构成法定解除事由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何某向某公司购买地下车位,合同约定为“非标准车位”,现房销售,总价15万元。合同中附有车位平面图,标注通车道宽度为“≥13000px”,并提示“以现场实际为准”。何某购买后测量发现,其车位所在区域的通车道实际宽度为13000px,低于《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推荐的13750px标准。何某认为车位不符合行业标准,影响车辆通行安全,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款。法院查明:合同明确约定为非标车位,且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显示,该车位设计符合最低安全标准;现场测量显示,普通家用轿车可正常进出;何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实际使用障碍。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体现意思自治与强制性规范的平衡。《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需满足“根本违约”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要件。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条款(如13750px)属于非强制性规范,不能直接作为合同解除依据。买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现房销售场景下有义务实地查看并确认车位现状。合同已通过“以现场为准”条款明确风险分配,视为双方对现状达成合意。法院不支持解除,符合契约精神。但若车位存在设计缺陷导致根本无法使用(如无法正常转弯、车门无法开启),则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建议购买非标车位时:1. 实地测量并录像留存;2. 要求开发商书面承诺符合最低安全标准;3. 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情形。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效力审查。

《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第4.3.4条(非强制)。

《标准化法》第2条: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