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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因买方违约要求提前支付尾款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念某某与开发商签订《房屋销售合同》,约定分三期付款:首付30%,中期款40%,尾款30%于交房时支付。合同约定,若买方未按时付款,开发商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提前支付全款。后因房地产市场下行,念某某以“房屋未如期交付”为由,拒绝支付第三期尾款,并多次向开发商表示“不再履行合同”。开发商催告无果后,起诉要求念某某提前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金。法院查明:开发商已按约定时间取得竣工验收备案,并通过书面、短信、邮件等多种方式通知念某某收房,但念某某以资金不足为由拖延接收,其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先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的边界。《民法典》第526条规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但第578条同时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念某某的行为符合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明确表示弃购+拖延履行主要债务。开发商要求提前支付尾款,实质是行使不安抗辩权后的法律救济,法院支持其诉求,体现了对合同严守原则的维护。建议买方若遇履约困难,应及时与卖方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延期履行或解除合同,避免因单方违约陷入被动。同时,合同中关于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的明确约定,是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578条:预期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63条: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584条:违约损害赔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