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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未充分披露不利因素,应承担赔偿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易某、何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一套172.62平方米的住宅,总价301万余元。合同附件附有分层平面图,显示房屋右侧存在L形挡墙,但未标注高度、距离或与房屋的具体位置关系。签约时,销售人员口头称“挡墙是景观设计,不影响居住”。交房后,购房者发现挡墙距房屋仅约3米,高度达4米,与天花板齐平,将卧室、卫生间等主要功能区的视野完全封闭,采光严重不足,且挡墙存在渗水风险。经专业评估,房屋因挡墙影响导致市场价值贬损约28万元。开发商主张已在图纸中“明示”,且购房者已在《购房风险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已知悉现状”。购房者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聚焦开发商的信息披露义务边界。开发商常通过格式条款或模糊提示规避责任,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第26条及《民法典》第496条,开发商对“显著影响房屋使用价值的不利因素”负有主动、明确、显著的提示义务。本案中,挡墙高度、距离、遮挡范围及潜在风险均属关键信息,仅以平面图简单标注不构成有效告知。法院判决赔偿28万元,体现了对“格式条款无效”规则的适用(《民法典》第497条),并明确了开发商信息披露的“实质性标准”:必须足以使购房者作出理性决策。此外,开发商的“景观设计”宣传与实际影响严重不符,涉嫌虚假宣传(《广告法》第28条),购房者还可主张“退一赔三”等惩罚性赔偿。建议购房者在签约前:1. 实地勘察并拍照留存;2. 要求开发商对不利因素作出书面说明;3. 对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要求写入合同。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示义务。

《民法典》第497条: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知情权。

《广告法》第28条:虚假广告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