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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后手买受人虽登记但恶意串通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09年,邹某与孔某签订《商品房认购权转让协议》,约定邹某将其享有的某商品房认购权以86万余元转让给孔某。协议中明确约定,邹某需配合孔某完成后续购房手续,且不得另行处置房屋。孔某依约支付全部款项,并多次催促邹某办理过户,但邹某以开发商手续不全为由拖延。2011年,孔某起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一审支持其诉求。然而,在邹某上诉期间,邹某与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125万元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陈某,并迅速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孔某得知后,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调查发现:陈某购房单价明显低于同期市场价(市场评估价为150万元);除转账50万元外,其余75万元称以现金支付,但无法提供银行取款记录、资金来源证明或合理交易凭证;此外,陈某在签约前未实地看房,交易后亦未按合同约定要求交房,甚至对房屋具体位置、户型等信息含糊不清,明显违背交易常理。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一房二卖”引发的权属争议。虽然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但《民法典》第154条明确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后手买受人陈某的异常行为链条清晰:低价交易+资金来源存疑+未履行买方基本审慎义务(未看房、不要求交付),结合邹某在诉讼期间突击过户的事实,足以推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不仅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更体现了司法对“善意取得”制度的严格适用——善意取得需满足“善意+合理价格+已登记”三要件(《民法典》第311条),缺一不可。此外,本案警示购房者:购房时应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不能仅凭登记即认定权利无瑕疵。对于前手交易存在争议的房屋,务必核实交易背景、资金来源、签约过程等细节,必要时可要求卖方提供书面承诺或通过资金监管规避风险。同时,建议通过预告登记(《民法典》第221条)锁定交易,防止“一房二卖”。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54条: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215条: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区分。

《民法典》第311条: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民法典》第221条:预告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