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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填错房号致合同不成立,定金如何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安徽王超委托父亲出售某小区 15 3 单元 501 室,与中介约定售价 48 万元。中介带买方夏峰看房时,误将 15 1 单元 501 室作为标的物,双方据此签订《买卖定金协议书》,夏峰支付 2 万元定金。后王超提供房产证时发现房号错误,各方协商无果,夏峰诉请双倍返还定金 4 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案件焦点:房号错误是否导致合同不成立?定金应返还还是双倍赔偿?

1.房屋房号属于交易标的物的核心条款,买卖双方对标的物(具体房号)存在认识分歧,意思表示未达成合意,故《买卖定金协议书》不成立。

2.中介因疏忽填错房号,王超未及时核对协议,均有过错,但双方无 “违约故意”。夏峰主张 “双倍返还定金” 的前提是 “合同成立且一方违约”,本案不满足该条件。

3.标的物明确是合同成立的核心,房号、面积等关键信息务必书面核对;

定金罚则仅适用于 “合同成立且一方违约” 的情形,合同不成立时仅需返还本金。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