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许诺“买房送学区名额”未履行时买方有权解除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0日,房地产公司与傅某丙(傅某甲、傅某乙的女儿)签订《定金合同》,傅某丙预定案涉房屋。同年6月21日,傅某甲、傅某乙对案涉房屋部分空间进行装修,工程费为8500元。2019年6月22日,房地产公司与傅某甲、傅某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傅某甲、傅某乙购买案涉房屋,购房款121万元及税费10万元。6月25日,傅某甲、傅某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支付契税18245元和不动产登记费80元。另查明,房地产公司曾在售楼活动中时使用“6月前买房,9月可入学”的宣传语,购房时销售员也作同样承诺。但在购房后傅某甲、傅某乙被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入读该学校。2019年8月22日,傅某甲、傅某乙就上述问题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退房或者补偿不能入学该校的损失和学区房附加值。经市场监管局调解,房地产公司只愿意承担未能就读某县实验小学的损失93600元,对于退房和补偿附加值的要求不能满足,双方未达成一致故而成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傅某甲、傅某乙与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的问题。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视为要约邀请,但在出卖人就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清楚、具体、明确,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则认定为要约,对出卖人具有约束力。出卖人未实现许诺导致合同主要目的不能实现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