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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装修房屋买卖双合同模式下责任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6912日,两原告与某置地有限公司就某房屋签订房款(不含全装修价格)暂定为11,931,047元的《上海市商品预售合同》,约定于2018331日前交房。同日,两原告经某置地有限公司指示,又与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就该房屋室内精装修签订《室内装修协议》,约定装修款1,479,324元,工期547天,至2018331日结束。两原告向某地有限公司支付了房款、装修款。2018321日,两被告曾共同向原告发送装修验收通知。同年6月,某置地有限公司向原告发函表示对装修验收延迟非常遗憾,其已初步拟定补偿方案,请原告于同年78日至15日办理移交手续。原告前往收房时,某置地有限公司员工予以接待并表示公共区域未装修好,不能交付钥匙,直至1031日才表示可以交房。同年119日,原告取得钥匙并接收房屋。2019年,两原告曾以《室内装修协议》为依据,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系争房屋逾期交房损失,后申请撤诉获准。该案中,原告坚持对系争房屋20184月至11月租金进行评估,为此支付评估费31,028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争议焦点:一是某置地有限公司出售的是商品毛坯房还是精装修房,二是某置地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法律关系相对方的认定不应拘泥于合同形式,应注意探求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经开发商指示,买受人与装修企业另行签订装修合同,也可以是精装修房屋买卖中装修部分权利义务的表现形式。此时,应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装饰装修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条款内容、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评价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探究合同相关各方的真实合意,继而认定开发商是否应就逾期交房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5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