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方以对方未告知房屋承重墙拆除情况等足以影响交易等重要信息为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处理规则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4日,李某林(甲方)与卞某贝(乙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101室房屋,该房屋转让价款为130万元;甲乙双方于2023年3月25日前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当日,李某林(甲方)与卞某贝(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乙双方
确认101室总房价款206万元,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价款为130万元,装修补偿款共计76万元,乙方于签署买卖合同后一日内支付甲方。卞某贝如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6万元,双方于3月22日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23年4月3日,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向卞某贝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主要内容为,101室房屋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立即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恢复。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还向卞某贝提供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论为:委托指定区域二处构件(墙体)存在拆除现象,所拆除的构件为承重构件,存在安全隐患;所拆除的承重构件未恢复前应做好临时支撑;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应予以恢复。2023年8月30日,宝山区吴淞街道办事处向卞某贝
出具恢复原状决定书,主要内容为,101室房屋存在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情况,具体详见检测报告,责令立即恢复损坏的承重结构,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
【刘颖新律师评议】
房屋拆除承重墙对安全性及房屋布局都有影响,属于在房屋出售时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恢复承重墙后房屋布局发生变化,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该房屋产生重大影响,购房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5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566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
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