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确权诉讼中涉案房屋已经杯法院在先查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通过执行异议解决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马某成与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冀0203民初2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钟某某购买的登记在刘某、杨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查封期限自实际查封之日起算三年。现裁定书已经送达不动产登记机关,登记查封期限为2022年1月18日至2025年1月17日。现本案原告吕某某请求将案涉房屋所有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但房屋存在被查封的障碍。
【刘颖新律师评议】
人民法院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发现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8条的规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