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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未注销导致过户延迟,这样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3月,买方郑某与卖方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吴某以175万元出售名下住宅,合同载明“吴某应于2024430日前注销房屋抵押(该房屋为吴某按揭购房,尚欠银行贷款80万元),51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郑某依约支付首付款90万元,吴某却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约定偿还银行贷款注销抵押,导致过户手续延迟至6月仍未办理。郑某要求吴某支付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暂计1.75万元),吴某以“资金困难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郑某诉至法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抵押注销义务是卖方的核心义务:合同明确约定吴某需在430日前注销抵押,该义务属于卖方必须履行的先合同义务,资金周转困难不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2. 买方有权主张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吴某逾期注销抵押导致过户延迟,郑某可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日万分之五)主张赔偿;若逾期时间过长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郑某还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房款及赔偿损失。

3. 交易前应核查房屋抵押状态:买方在签约前应通过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房屋抵押信息,明确抵押金额、注销条件,可在合同中约定“买方协助卖方偿还贷款注销抵押,但需将款项存入资金监管账户”,降低风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