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买受人拒绝支付余款不构成违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顾某某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购买顾某某名下一套房屋,成交价为93万元,王某先行支付定金3万元以及部分购房款65万元,双方约定顾某某向王某交付房屋并过户后,王某支付剩余房款,还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合同未就先行支付部分房款的支付方式作明确约定。后王某共计支付5万元购房款(包含3万元定金)。顾某某于2019年8月下旬将案涉房屋交付王某,后双方就购房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合同未再继续履行。2020年1月6日,顾某某告知王某,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2019年11月15日,双方曾约定前往银行归还涉案房屋的贷款,但顾某某未赴约。11月18日,王某要求直接以购房款还贷,顾某某不同意;顾某某要求将购房款直接支付至其账户,王某未予同意。案涉房屋设立有两个抵押,一抵押债权金额为448000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16年1月13日至2036年1月13日;另一抵押债权金额1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6月10日止。
【刘颖新律师评议】
1.关于房屋出卖人单方变更购房款支付方式导致抵押权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了抵押权涤除,出卖人单方变更履行方式,且未提供担保措施担保其能够在取得购房款后及时涤除抵押权的,买受人有权拒绝付款,其拒绝付款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2.关于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新抵押且不能涤除的违约责任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期间,出卖人为房屋设定了新的抵押,且于抵押到期后明确表示不予涤除,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导致合同解除的,买受人有权向出卖人主张房屋差价损失等违约损失赔偿。
【相关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88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
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6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