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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如何维权?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案情简介

20241月,买方陈某与卖方周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周某以210万元出售名下商铺,陈某于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80万元,剩余130万元在过户后3日内付清,双方约定2024315日办理过户手续。220日,陈某得知该商铺因周某涉及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陈某要求周某退还首付款并赔偿违约金,周某以“查封系意外情况”为由拒绝,陈某遂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议

1. 卖方负有确保房屋无权利瑕疵的义务: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保证房屋所有权清晰,无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若房屋存在权利瑕疵,需提前明确告知买方并协商解决方案。

2. 查封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属根本违约:房屋被查封后无法办理过户,直接导致陈某的合同目的(取得房屋所有权)无法实现,周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

3. 买方有权主张双重救济:陈某不仅可要求退还已付首付款,还可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主张违约金或赔偿因合同无法履行造成的合理损失(如资金占用利息、另行购房的差价损失)。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五条: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使用;第三人无偿借用被执行人的财产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