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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一房二卖,实际占有人获支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赵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全款购得两套商业住宅并装修入住。多年后,王某持与A公司签订的同名合同起诉,要求办理过户,法院缺席判决支持王某。张某、赵某得知房屋将被执行后,向检察院控告。检察院查明,王某系“挂名购房人”,未实际支付房款,且签约时明知房屋由张某、赵某占有;张某、赵某持有完整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入住证据。法院再审后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张某、赵某为实际权利人。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明确一房二卖中的权利保护顺位。法院支持实际占有人的关键在于:张某、赵某已完成付款、占有等实质性交易环节,其权利优先于仅持有合同但未实际履行的王某;王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实务中需注意: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不仅看合同签订时间,更需结合付款、占有、过户等实际情况;买受人应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未过户时需留存完整的履行证据。建议购房后尽快完成权属登记,避免因开发商违约导致权利受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