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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原告为魏某、刘某等327户业主,被告为某开发公司。2021年5月,魏某、刘某等人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某开发公司于2022年6月6日前交付商品房;某开发公司逾期交房,魏某、刘某于2023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后续累计327户业主起诉。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与实际交房日期确定逾期天数并支付违约金;被告辩称疫情、台风等因素影响施工进度,应顺延工期并扣减逾期天数。法院查明被告存在逾期交房事实,双方对逾期天数存在争议。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某开发公司向327户业主支付xxx元不等的逾期违约金,且已全部履行完毕。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某开发公司逾期交房构成违约,应依约承担违约责任;其主张的疫情等因素需结合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及实际影响来认定是否可扣减逾期天数。法院启动府院联动机制,联合住建部门委托专业调解员调解,通过明确争议焦点、实地摸排、释法说理,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既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开发公司经营实际,高效化解了批量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