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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买了样板房,才发现违建不能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冯某,被告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冯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样板房”,合同附图标注跃2层为“阳台上空”;补充协议约定冯某知悉房屋经创意改造,实际情况以交付现场为准。冯某购房时已知该房屋二楼阳台挑空处被现浇;某城市管理局认定该现浇部分为违章建筑,对开发公司罚款,开发公司已缴纳。2022年5月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冯某接房后要求办理权属登记,开发公司以未交清面积价差款为由拒绝。冯某诉请开发公司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并拆除违法增建部分;开发公司主张冯某需补交面积差价款。法院查明冯某明知现浇情况,现浇部分为违建且未获规划变更许可。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冯某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请求,驳回其他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冯某购买样板房时已知晓二楼阳台挑空处被现浇,且合同对房屋原状及改造情况有明确约定,其现以房屋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拆除违建部分,缺乏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对现浇部分未取得规划变更许可,其缴纳罚款不能改变违建性质,故主张冯某补交面积差价款无依据;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是开发公司的法定义务,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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