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等到收房时,才发现宣传与实际不符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为安某,被告为甲公司。甲公司销售房屋时,其沙盘模型、广告宣传中显示案涉楼宇一楼大堂存在门厅,但因消防设计变更,实际施工时门厅被取消。安某以交付的房屋无门厅为由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涉及对宣传与实际不符的责任争议。法院查明甲公司销售时未说明门厅已取消,导致安某产生有门厅的预期,门厅缺失对居住舒适度和便捷性有影响。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应承担责任,判决对安某予以适当补偿。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甲公司在销售房屋时未如实告知购房者因消防设计变更已取消门厅的情况,其宣传资料与实际交付房屋存在差异,虽门厅并非购房的决定性因素,但确实影响了购房者的居住体验,甲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应当对由此给安某造成的影响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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