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转租超期就无效,其实合同效力不受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吴某兴与某产业公司为房屋租赁关系,吴某兴与纯某某公司为转租关系,纯某某公司与苏某盛为转租关系。案外人吴某兴从某产业公司承租房屋,租赁期限自2001年5月10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满后未续签但继续履行,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期间,吴某兴将房屋交纯某某公司转租给苏某盛经营,苏某盛作为某某足浴城经营者与纯某某公司多次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至2020年7月9日。纯某某公司起诉请求某某足浴城、苏某盛支付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25日期间拖欠的租金xxx元。某某足浴城辩称转租合同期限超出吴某兴与某产业公司租赁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无效,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法院查明某某足浴城向纯某某公司支付租金至2017年8月,2018年12月25日腾退商铺;另查明,吴某兴与某产业公司的租赁关系于2017年8月3日解除。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变更某某足浴城应向纯某某公司支付租金xxx元,驳回纯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再审裁定驳回某某足浴城的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纯某某公司与某某足浴城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虽约定租赁期限超过吴某兴与某产业公司租赁关系的剩余期限,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并不影响转租合同的效力。同时,结合法律适用的时间效力规定,涉案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某某足浴城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至2018年12月25日,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租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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