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不要等到合同陷入僵局,才想起违约方也可申请终止合同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某润置业公司与某果宣城公司为房屋租赁关系,后某润置业公司将房屋出售给文某华、陈某莎,文某华、陈某莎与某果宣城公司(后由某果公司承继)形成房屋租赁关系。2012年1月7日,某润置业公司与某果宣城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绩溪县某广场商住楼1-3层出租给某果宣城公司开办超市。2017年9月1日,各方约定某润置业公司将案涉房屋出售给文某华、陈某莎,某果宣城公司将租金支付至文某华银行账户。文某华、陈某莎起诉请求:某果宣城公司及某果公司给付店面租赁费xxx元及尚欠房租费xxx元。某果宣城公司反诉请求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已于2020年4月27日解除,判令文某华、陈某莎退还已支付租金xxx元、律师费xxx元;后变更反诉请求第一项为请求确认或判决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其余不变。法院查明2020年4月27日、28日,某果宣城公司向文某华、陈某莎寄送《解约告知函》,称因经营困难提前终止合同;2020年9月25日,某果宣城公司完成员工遣散和房屋腾空;2020年10月18日,文某华、陈某莎回复不同意单方解除;某果宣城公司将租金交付至2020年12月3日后未再续交;2021年5月8日,某果宣城公司注销,某果公司承继其权利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租赁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于2021年3月4日终止;某果公司给付文某华、陈某莎扣除相关设备折价款后的费用xxx元;驳回文某华、陈某莎及某果公司的其他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某果宣城公司作为违约方,其发出的解除通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但鉴于某果宣城公司已通过遣散员工、腾空房屋、停止支付租金等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双方陷入合同僵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违约方在特定条件下可申请法院终止合同。法院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合理期限后确定合同终止时间,既化解了僵局,也兼顾了双方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