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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入住后损害健康,才想起检查出租屋甲醛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郭某与王某为房屋租赁关系。2023年7月14日,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承租郭某的房屋,租期1年,月租金xxx元,保证金xxx元,郭某需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正常可使用且安全。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首月租金及保证金。2023年7月17日至20日,王某因房屋新装修可能存在甲醛问题影响怀孕妻子健康,与郭某沟通换房无果后要求检测,郭某未回复。7月20日,王某以房屋存在甲醛问题、未入住为由通知解除合同,郭某认为单方面解除需赔偿违约金。7月21日,王某发送显示甲醛、TVOC超标的检测报告,要求退还租金、保证金并支付检测费,随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解除,郭某返还租金xxx元、保证金xxx元并支付违约金xxx元。郭某辩称,合同正常履行,其检测房屋无甲醛超标,不存在违约,王某提前退租,保证金可没收,且王某未解除合同导致房屋无法出租,损失超过王某支付的租金,故反诉要求王某赔偿三个月房租损失xxx元。法院查明,王某未实际入住房屋,于起租日次日提出解除合同;王某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2023年7月房屋甲醛、TVOC超标;郭某于2023年12月4日自行委托检测的报告显示各项指标达标。法院经审理判决,郭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王某租金xxx元、保证金xxx元,驳回郭某的反诉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出租人郭某有义务保证出租房屋符合安全和健康标准,具备适租性。王某在入住前发现房屋可能存在甲醛超标问题,并提供了当时的检测报告证明该情况,此时房屋已危及承租人的健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由于王某未实际入住且及时提出解除合同,不存在违约行为,郭某应退还其已支付的租金和保证金。郭某虽后续提供了检测达标报告,但该报告无法反映王某提出异议时的房屋状况,且其怠于收回房屋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其反诉请求无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