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合同的证明力优先:从房屋买卖与借贷纠纷看法律关系的认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本案当事人为上诉人洪某凤与被上诉人安钡佳公司。原告主张2013年8月21日与安钡佳公司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百富琪商业广场一、二层商铺,已依约付清全部购房款,但安钡佳公司拒不履行交房及协助办理产权证义务,故请求判令交付房屋、协助办证、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及律师费等。被告辩称双方实际是民间借贷关系,房屋买卖合同仅为借款担保,合同无效,无需承担交房及违约责任,律师费不应由其承担。法院查明2013年8月21日,双方签订两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约定洪某凤购买安钡佳公司开发的商铺,总价款xxx元,洪某凤当日付清全部款项,安钡佳公司出具收据。案涉商铺已于2011年10月竣工验收,此前整体出租给力邦公司。安钡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霞于2013年8月26日、9月18日各向洪某凤汇款xxx元,安钡佳公司主张是借款利息,洪某凤主张是销售返点但无证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行为不符合房屋买卖交易习惯,认定名为买卖实为借贷,驳回洪某凤诉讼请求。二审中,洪某凤提交新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安钡佳公司对相关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安钡佳公司向洪某凤交付房屋,在行政违法事项消除后协助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支付违约金xxx元,驳回洪某凤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洪某凤与安钡佳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并登记备案,洪某凤已按约支付全部购房款,这些书面证据和履行行为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安钡佳公司主张双方是借贷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所述的交易习惯不符等理由不足以推翻书面合同的证明力。因此,应认定双方为房屋买卖关系,安钡佳公司未按约交房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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