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方位不符能否解除合同?关键看“特定目的”是否写入约定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原告张某华、徐某英与被告取生置业,双方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主张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所购房屋以入户朝向为标准,主卧、次卧等在右手边,餐厅、客厅等在左手边,合同附件平面图对此予以确认。但被告实际交付房屋的房间布局与约定完全相反,经交涉未果,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误工费等损失。被告辩称签约前已向原告说明户型情况并提供平面图,原告知晓房屋格局,实际交付房屋与原告知晓的一致,不存在违约,同意退房但不支付损失,或给予一定补偿。法院查明2014年2月,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期房,一次性支付房款xxx元,合同附件一为房屋平面图。2015年6月,被告通知交房,原告发现实际房屋布局与合同附件平面图及宣传资料呈轴对称相反。原告于2015年7月发律师函主张根本违约。二审中确认,实际房屋与约定布局相反,原告购房时参观的样板房与实际交付房屋不符,且与合同约定一致的户型已售罄无法调换。一审判决被告补偿原告xxx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8月1日解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xxx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履行。合同附件及宣传资料明确约定了房屋的房间布局方位,该特定布局要求已成为原告的合同目的。被告交付的房屋布局与约定相反,且无法调换,导致原告的特定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已构成根本违约。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被告应返还购房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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