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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公证授权就能确保房屋买卖有效,其实不如查清真实意思表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当事人为原告葛某,被告李某,第三人李某1、肖某香,各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借款抵押关系。原告主张其向肖某香借款并抵押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李某1以其代理人身份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以低于市场价出售,李某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被告辩称葛某对抵押及委托事宜知情,公证委托书表明其出售房屋的真实意图,购房款已支付给肖某香抵扣借款本息,不存在恶意串通。第三人肖某香述称葛某借款时约定到期不还以房抵债,房屋过户系按约定及葛某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不存在恶意串通。法院查明2014年10月,葛某肖某香签订借款抵押合同,借款xxx元,以其房屋抵押,期限2个月。同日,葛某李某网签房屋买卖合同,价款xxx元。葛某出具委托书,委托李某1以不低于xxx元出售房屋,该委托书经公证。2015年4月,李某1作为葛某代理人与李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xxx元,同年5月房屋过户至李某名下。葛某曾通过他人向肖某香还款,房屋原由葛某亲属居住,后因纠纷搬离。经询价,2015年4月系争房屋市场价为xxx/平方米,远高于合同价。另查明,李某1肖某香曾有类似代理买卖房屋情况。一审判决确认编号xxx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协助葛某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葛某名下,葛某协助肖某香恢复抵押登记;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本案中,涉“套路贷”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需结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判断。葛某与肖某香实为借款抵押关系,葛某出具委托书授权出售房屋的真实意思是为借款提供担保,而非真实出售房屋,该委托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李某1与李某系兄弟,二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价款远低于市场价,且对房屋交易关键环节未作约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葛某合法权益,同时该行为实质为流押,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
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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