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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的以房抵债合同无效,其实不如看是否符合真实意思表示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鑫城公司与被申请人汤东鹏,双方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及潜在借贷关系。鑫城公司主张一审程序违法,剥夺其主张原解除合同诉讼请求的权利,认定合同有效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借贷关系不真实,其系担保人,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流质条款且损害第三人利益应无效;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具备法定撤销条件;房屋已出卖给第三人及部分为拆迁安置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汤东鹏存在恶意,故申请再审。汤东鹏辩称鑫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法院查明鑫城公司因与汤东鹏此前借款未清偿,双方签订七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抵债。鑫城公司一审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后经法院释明变更为撤销合同。鑫城公司一审中称通过案外人向汤东鹏借款并偿还部分本息,再审时却主张借贷关系不真实。案涉房屋部分已出卖给第三人且部分为拆迁安置房,相关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优先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汤东鹏已另案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等。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鑫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基于借款未清偿达成的以房抵债合意,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对合同效力的审查是法院依职权范围,不局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鑫城公司作为商事主体,无证据证明签订合同系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虽房屋评估价高于抵债价,但不宜认定为显失公平,故合同不具备法定撤销情形。双方系债务到期后以房抵债,并非设立担保,不适用流质条款规定。案外人利益已由生效判决保护,合同有效未损害其权益,鑫城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依据。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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