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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等到收了未完工的装修房,才想起自己有权拒绝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某某公司存在带装修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原告余某某诉称其向某某公司购买带装修预售商品房,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应于20xx年6月30日前交房,其已按约支付购房款,但某某公司延迟交付,故请求判令某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某某公司辩称已通知余某某收楼,余某某延迟收楼,根据合同约定,因买受人原因未按通知办理验收手续的,视为商品房已交付,故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应由余某某承担。法院查明20xx年10月6日,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购房款xxx元,某某公司应于20xx年6月30日前交付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且符合约定的带装修商品房;逾期交付的,自届满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按日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余某某已全额支付房款。某某公司于20xx年6月19日邮寄收楼通知书,但截至6月30日未完成房屋装修,余某某未收楼。20xx年11月17日,余某某向某某公司反映装修问题,11月18日签署《收楼确认书》。法院经审理判决某某公司向余某某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涉案房屋为带装修出售,且对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有详尽约定,故房屋交付条件应包括装修工程完成。某某公司在20xx年6月30日约定交房日未完成装修,不符合交付条件,余某某有权拒绝收楼,某某公司构成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20xx年11月17日,装修工程已完成,房屋具备交付条件,余某某查验后拒绝收楼的权利丧失,故逾期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某某公司应按此期间支付违约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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