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以为的装修合同独立于购房合同,其实不如看真实交易意图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盛某、毛某与被告某置地有限公司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与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室内装修协议关系。原告盛某、毛某诉称其晚于《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室内装修协议》约定的交房日期取得房屋钥匙,某置地有限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金,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因自愿加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判令某置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并赔偿评估费xxx元,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某置地有限公司辩称《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标的为毛坯房,装修验收迟延与其无关,其已按期将房屋交给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进行装修,不存在逾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装修工期未超过《室内装修协议》约定,不存在逾期,交房义务应由某置地有限公司承担,其配合交房的行为不构成债的加入。法院查明20xx年9月12日,两原告与某置地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某房屋,暂定价xxx元,20xx年3月31日前交房;同日,经某置地有限公司指示,两原告与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室内装修协议》,约定装修款xxx元,工期至20xx年3月31日结束。两原告支付了房款和装修款。20xx年3月21日,两被告共同发送装修验收通知;6月,某置地有限公司发函提及装修验收延迟及补偿方案;原告收房时因公共区域未装修好未能取得钥匙,直至11月9日才接收房屋。20xx年,两原告曾起诉两被告赔偿逾期交房损失后撤诉,该案中支付评估费xxx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某置地有限公司支付两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驳回两原告其余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订立及履行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判断某置地有限公司是否应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需探究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从合同订立过程看,《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室内装修协议》同时签订,装修工期与毛坯房交房时间一致,存在不合理性;从实际履行看,某置地有限公司未通知原告验收毛坯房,原告验收的是精装修房屋,且由某置地有限公司处理交房事宜并自认延期,结合装修方案由某置地有限公司确定、原告与装修公司无直接接触等事实,可认定双方真实交易标的为精装修房屋,某置地有限公司负有交付义务,其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上海某工程有限公司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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