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解决共同共有债权的给付纠纷,只需要看债务人是否完成连带清偿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屋买卖 >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王某系父子关系,第三人刘某某系王某母亲、王某某前妻。原告王某某诉称其与前妻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有的案涉房屋以xxx元价格卖给儿子王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已交付房屋但王某未付房款。现其与刘某某已离婚,故请求判令王某给付其房款的50%即xxx元。被告王某辩称已在20xx年6月19日将xxx元房款全额支付给母亲刘某某,该款项由刘某某用于代王某某偿还债务,故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刘某某述称王某某在离婚前已放弃房屋产权,房屋归其所有,且其已用收到的房款替王某某偿还案外人债务xxx元,王某某无权再主张房款。法院查明王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夫妻,20xx年6月17日离婚,王某系二人之子。20xx年6月7日,王某某、刘某某作为甲方与乙方王某签订《长春市房屋转让合同》,将夫妻共有的案涉房屋以xxx元价格卖给王某,后房屋已交付。20xx年6月19日,王某将xxx元房款支付给刘某某。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刘颖新律师评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共同共有、连带债权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某与刘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案涉房屋为共同共有,二人作为出卖人对王某享有连带债权。按照连带债权的法律规则,债务人王某可以向任一连带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其向刘某某支付全部xxx元房款的行为,已完成债务清偿,该债权债务关系即告消灭。因此,王某某作为另一连带债权人,无权再要求王某支付房款,其只能依据连带债权人内部关系向刘某某主张返还相应份额。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七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
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刘颖新律师咨询电话:136-7129-5837